這次為ㄌ小可要上小學
學到ㄌ不少事
小可要上四維國小
它是一個總量管制學校
簡單的說就是有固定招收的人數
不可超出 不然別的學校就沒人唸ㄌ
那為什麼大家都要唸四維ㄋ
就是每個家長都說它好
連那所謂的網友們 也說好
校風嚴謹 老師較嚴格 考試較難 所以銜接國中 較能適應
為ㄌ她未來 我辛苦一點吧
所以我們轉ㄌ戶口到大姑家
因為不是直系親屬 還要到法院公證 從沒去過法院的我這次也算開ㄌ眼界
各式各樣的人都有 到處都是法警 連上個廁所 都要有人刷卡才行
當然不是這樣就好ㄌ 還要拜託人去辦理摟
所以還有人情債~~~ 這較難還阿!
希望她以後別太讓我失望才好
雖然我嘴上沒跟他說什麼 怕她壓力太大
但是~~ 加油阿!小可 未來還是看你自己ㄌ
我們能做的就是這樣ㄌ! 感覺我壓力較大吧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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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概念
在營建署「都市發展總量管制之研究」中(2000),對於總量管制(Growth Control Quotas)定義:
「基於容受力觀念下,某一地區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響其環境與生活品質的情況下,
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增量,並就此一人口增量透過成長管理策略與發展許可制,
予以管制其土地開發之區位、時序、速度、總量及品質之謂」。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88年9月29日高市教三字第32897號函訂定
89年12月14日高市教二字第8900022695號函修訂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區域均衡發展、學校規模適當、教育資源妥善分配,
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設備標準」「國民小學設備標準」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國中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一七‧七七平方公尺、
國小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為基準,按各校現有校地面積,
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三、為執行學生人數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三類。
(一)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學生人數超過標準總量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校舍數量未達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
2.學校班級數超過九十班。
(二)未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學生人數在標準總量之內或超過標準總量未達百分之三十。
2.校舍數量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
(三)空間充裕學校:由本局專案小組會勘認定有空餘校舍者。
惟依校地面積核算學生人數超過標準總量而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其他原因報本局核准者得列為管制學校。
四、管制學校之班級數採逐年遞減為原則,視情況每學年度新生減一至二班。
五、管制學校依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登記。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者之證明文件。
學校依該生全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六、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由原校協調分發到
附近未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八、學區調整時,管制學校之學區不得增列共同學區。
九、凡設籍本市之學生均可申請就讀空間充裕學校。
學到ㄌ不少事
小可要上四維國小
它是一個總量管制學校
簡單的說就是有固定招收的人數
不可超出 不然別的學校就沒人唸ㄌ
那為什麼大家都要唸四維ㄋ
就是每個家長都說它好
連那所謂的網友們 也說好
校風嚴謹 老師較嚴格 考試較難 所以銜接國中 較能適應
為ㄌ她未來 我辛苦一點吧
所以我們轉ㄌ戶口到大姑家
因為不是直系親屬 還要到法院公證 從沒去過法院的我這次也算開ㄌ眼界
各式各樣的人都有 到處都是法警 連上個廁所 都要有人刷卡才行
當然不是這樣就好ㄌ 還要拜託人去辦理摟
所以還有人情債~~~ 這較難還阿!
希望她以後別太讓我失望才好
雖然我嘴上沒跟他說什麼 怕她壓力太大
但是~~ 加油阿!小可 未來還是看你自己ㄌ
我們能做的就是這樣ㄌ! 感覺我壓力較大吧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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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概念
在營建署「都市發展總量管制之研究」中(2000),對於總量管制(Growth Control Quotas)定義:
「基於容受力觀念下,某一地區於一定期間內,在不影響其環境與生活品質的情況下,
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增量,並就此一人口增量透過成長管理策略與發展許可制,
予以管制其土地開發之區位、時序、速度、總量及品質之謂」。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88年9月29日高市教三字第32897號函訂定
89年12月14日高市教二字第8900022695號函修訂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區域均衡發展、學校規模適當、教育資源妥善分配,
實施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設備標準」「國民小學設備標準」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國中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一七‧七七平方公尺、
國小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一○‧六七平方公尺為基準,按各校現有校地面積,
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三、為執行學生人數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三類。
(一)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學生人數超過標準總量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校舍數量未達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
2.學校班級數超過九十班。
(二)未管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學生人數在標準總量之內或超過標準總量未達百分之三十。
2.校舍數量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
(三)空間充裕學校:由本局專案小組會勘認定有空餘校舍者。
惟依校地面積核算學生人數超過標準總量而未達百分之三十或其他原因報本局核准者得列為管制學校。
四、管制學校之班級數採逐年遞減為原則,視情況每學年度新生減一至二班。
五、管制學校依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登記。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者之證明文件。
學校依該生全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六、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管制學校對無法受理入學之新生,應事先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由原校協調分發到
附近未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八、學區調整時,管制學校之學區不得增列共同學區。
九、凡設籍本市之學生均可申請就讀空間充裕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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